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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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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体育- 凤凰体育直播- 凤凰体育APP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遵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强化数据汇聚共享应用,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遵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资金、自筹资金等)建设(运维)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各部门的政务业务管理、政务业务服务、政务数据资源库、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安全设施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应坚持“需求导向、应用驱动,统筹规划、横向联通、纵向贯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主体,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及本单位(含二级机构)业务需求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计划,开展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制、提级论证(含综合评估)、采购管理、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验收管理等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年度计划,指导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评审、立项等工作,配合各单位开展项目提级论证(含综合评估),对项目建设(运维)总预算资金提出建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开展项目提级论证(含综合评估),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需求计划的联合审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机制,统筹资金安排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对未列入市级年度计划及补充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对验收后未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不予支付尾款,并配合各单位开展项目提级论证(含综合评估)。

  市网信部门负责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需求计划的联合审查。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依法查处信息安全违法案件等。

  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商用密码管理有关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业务实际需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下一年度需求计划,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需求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依据充分,明确系统目标、建设(运维)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安全保障、配套的方案设计和监理审计、经费预算等需求。

  第六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需求计划进行入库审查。

  对入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根据审查情况编制市级年度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按程序印发下一年度市级年度计划。

  第七条在市级年度计划印发后,各单位临时安排或者业务需要补充的项目,由各单位以“一事一议”方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说明项目建设的相关依据,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运维)内容、资金来源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项目建设(运维)资金来源,审批同意后,可以补充列入市级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和项目实际,确定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总预算资金。

  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各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充分利用自筹资金、统筹可用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的专项资金等,开展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

  第九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总预算资金进行统筹使用。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年度计划及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提出资金使用需求,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将预算分别安排(划拨)至各单位。未列入市级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单位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规范编报绩效目标、严格绩效运行监控、抓实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原则上每年9月30日前预算执行率应当达到年初预算目标的50%,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初目标的90%。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市级年度计划编制本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建设(运维)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数据安全、密码应用、进度安排、技术路线、实施路径、服务保障、培训计划、经费预算等,并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评审。项目要充分运用“云上遵义”政务云平台、一体化智能公共大数据平台、“城市大脑”“i遵义”城市综合服务平台归集的数据资源和基础能力。

  (二)项目要基于一体化智能公共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汇聚治理及数据图层化实现、智能分析,并调用已汇聚的基础数据、视频数据、物联网感知数据、图层数据、通信资源等;

  (三)项目要基于“城市大脑”开展事件协同处置、监测预警、指挥调度等,并按照“城市大脑”领导驾驶舱技术标准开展可视化页面设计开发;

  (四)项目要基于“i遵义”城市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移动应用程序的集成开发与应用。

  第十三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在政策符合性、技术路线、软件架构及业务功能、数据资源管理、云资源使用、安全防护、密码应用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新(续)建类项目根据评审报告、资金落实情况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提级论证,提级论证通过后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运维类项目根据评审报告、资金落实情况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立项批复原则上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运维)内容、项目周期、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

  第十五条各单位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评审报告,编制采购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将合同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强化实施过程监管。

  涉及市、县两级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且有预算保障,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各单位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调整。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各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材料原则上应包括项目实施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项目实施总结应当包括项目所有功能的实现情况、数据目录编制和数据资源上架情况、数据安全防护和密码应用情况、维保服务,以及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尾款支付的审核把关,验收后未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不予支付项目尾款。

  第二十条各单位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对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进行管理,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度。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政务数据进行统筹协调调度。

  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系统梳理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在项目验收前,各单位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目录及资源发布到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遵义专区,原则上以服务接口方式上架。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明确共享开放数据的信息名称、信息项、数据分类、数据更新周期、服务方式、提供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分类分级在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遵义专区、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遵义专区上实现数据共享开放。

  数据分类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六种类型,数据服务方式主要包括查询、核验和批量交换等,数据提供方式包括服务接口、库表和文件等。开放类数据属于敏感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后对外开放。

  第二十三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密码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各单位应当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和要求为标准,严格落实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应用大模型技术的应设置安全保密护栏、系统建设期间不得提供真实数据用于测试、系统应当关闭服务器自动升级功能等,以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云上遵义”政务云平台、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遵义专区、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遵义专区、电子政务外网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络、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监管,做好政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测评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等配套设施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等安全工作。新(续)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通过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产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对已建成项目每年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并将结果报送市网信部门;对等保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每年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并将结果报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进行管理。

  政务数据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应当严格遵守隐私保护和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项目建设(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建设(运维)有关资料。

  (二)未基于“云上遵义”政务云平台建设,充分应用一体化智能公共大数据平台、“城市大脑”归集的数据资源和基础能力的;

  (五)移动应用程序未基于“贵政通”“中国·贵州”及“i遵义”城市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

  第三十条各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要求的,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运维)计划及资金预算。

  第三十一条建设类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各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估,并将自评估报告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结合各单位自评估情况,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绩效、数据、安全等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以下内容不得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各单位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保障。

  (一)应当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开支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购置及维护、办公水电费、办公家具、办公电脑、耗材、手机或固话及其通讯费、办公相关短信费等。

  (二)属于部门业务工作范畴的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系统、平台或网站开展的业务管理、内容采编、宣传推广等业务运营支出。

  (三)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涉及的配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安防监控、门禁管理、配套装修,以及用于办公的大屏设备、会议室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云上遵义”政务云平台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制定统一的云服务参考目录,统一购买云服务。一体化智能公共大数据平台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管理。“城市大脑”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统筹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本级年度计划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遵府办发〔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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